(2017)川112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罗生贵与袁伦碧、彭远建、董寿容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生贵,袁伦碧,彭远建,董寿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罗生贵,男,生于1998年9月2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袁伦碧,男,生于1973年4月1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彭远建,男,生于1975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董寿容,女,生于1970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罗生贵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犍为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袁伦碧赔偿罗生贵186**.61元,彭远建、董寿容共同赔偿罗生贵186**.61元,并由袁伦碧承担诉讼费370元、公告费900元,彭远建、董寿容共同承担诉讼费370元,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450元。袁伦碧己支付罗生贵15**元,彭远建、董寿容己支付罗生贵7**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3)犍为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旭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