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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0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乐英与陈贵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乐英,陈贵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0552号原告:宋乐英,女,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陈贵超,男,198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宋乐英与被告陈贵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向其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乐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恩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