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灰村六社。法定代表人鲁万英,经理。被执行人刘奎,男,1974年3月27日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山水名家小区5号楼4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英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奎的部分银行存款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