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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荣信与沾化腾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韩化秀、韩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荣信,沾化腾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韩化秀,韩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保182号申请人:贾荣信,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沾化腾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滨海镇。法定代表人:韩化秀。被申请人:韩化秀,男,汉族,住沾化区。被申请人:韩马,男,汉族,住沾化区。申请人贾荣信与被申请人沾化腾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韩化秀、韩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国海证2012B37162402775海域使用权及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负责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忠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