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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桑学素与张焕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学素,张焕能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004号申请人:桑学素,男,1957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张焕能,男,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申请人桑学素与被申请人张焕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桑学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焕能名下的合肥市经济区紫云路北莲花路东紫云花园XX幢X层XXX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桑学素以在合肥的房屋及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桑学素为使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被申请人张焕能名下的合肥市经济区紫云路北莲花路东紫云花园XX幢X层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被申请人张焕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遵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