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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学海与沈贺才、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海,沈贺才,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892号原告:王学海,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沈贺才,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姚辉,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海诉被告沈贺才、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原告王学海承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