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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芸、黄涛与博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芸,黄涛,博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459号原告:王芸,女,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86XX****XX。原告:黄涛,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电话186XX****XX。被告:博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蓝天花苑1号楼2单元304室。法定代表人:康江文,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芸、黄涛与被告博州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芸、黄涛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芸、黄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芸、黄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王芸、黄涛负担。审判长  张成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