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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少江与刘松林、张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江,刘松林,张晓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516号原告:徐少江,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刘松林,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张晓勤,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徐少江与被告刘松林、张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徐少江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也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徐少江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少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25元,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普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