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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双四与冯玉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3176号申请人江双四与被执行人冯玉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双四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玉钢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玉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玉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冯玉钢,住所安徽省宣城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