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双四与冯玉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3176号申请人江双四与被执行人冯玉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双四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玉钢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玉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玉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冯玉钢,住所安徽省宣城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