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杰与王文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王文波,孙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1170号原告:王杰(曾用名王辉),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缺席)。委托代理人:梁文才,系吉林省舒兰市农民法律援助协会会员,特别代理。被告:王文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缺席)。被告:孙桂英,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缺席)。原告王杰诉被告王文波、孙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杰的委托代理人梁文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桂英、王文波经过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孙桂英于2014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息1.2分,并出具欠据一枚,由被告王文波签字。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缺席无答辩。原告王杰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如下:1、借据原件一枚,证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王文波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息为1.2分;2、原告王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自然情况;3、舒兰市X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开具的介绍信原件一份,证明王杰是该村村民,王杰以前叫王辉,王辉与王杰是同一人。本院针对上述证据,分析评判如下:通过举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3份证据因二被告经过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了举证与质证的权利,并且该3份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被告孙桂英、王文波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欠款由被告王文波于2014年4月22日出具欠据一枚,欠款金额为20000.00元,并约定利息1.2分,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文波、孙桂英欠原告王杰借款20000.00元,并书面约定利息1.2分,二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文波、孙桂英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波、孙桂英偿还原告王杰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8640.00元(20000.00元×1.2%×36个月)。上列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孙桂英、王文波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雨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