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荣华与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荣华,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684号原告:姜荣华,男,1985年9月20日,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江上乡南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225039546。法定代表人:宁克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荣华与被告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姜荣华负担。审判员 冯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