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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魏小明与李皆红、陶明辉物权保护纠纷2017民辖终184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皆红,陶明辉,魏小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皆红,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明辉,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小明,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皆红、陶明辉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2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皆红、陶明辉上诉称,黄埔区法院以该案系不动产纠纷为由裁定该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但被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支付房屋占用费,属于被上诉人行使其债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即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的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交还广州市黄埔区峻福路17号302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系广州市黄埔区峻福路17号302房的产权人,并已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014039号】。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辖区内,故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