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青城博贤置业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青城博贤置业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共青城博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5号申请执行人: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被执行人:共青城博贤置业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住所:江西省永修县军山街。被执行人:共青城博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共青城鸭鸭大道益和花园祥和苑一栋23号。本院在执行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共青城博贤置业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共青城博贤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共青城博贤置业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共青城博贤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30.7485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74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细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