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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何昕与王春岭、贺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昕,王春岭,贺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175号原告何昕,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岭,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被告贺幸伟,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地区扶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原告何昕诉被告王春岭、贺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