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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XX达申请执行贵州湘能下河坝矿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达,贵州湘能下河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XX达,男,汉族,1972年10月13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贵州湘能下河坝矿业有限公司,单位住址:贵州省盘州市,注册号520000000004478。法定代表人:吴正水,系该公司总经理。XX达申请执行贵州湘能下河坝矿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17)第189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贵州湘能下河坝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XX达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湘能下河坝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湘能下河坝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XX达赔偿款136887元,执行费1953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湘能下河坝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湘能下河坝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包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