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5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009号原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基础建材区40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冯永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伶、孙钰,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祁连县八宝西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羊仲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钰,该公司副经理。追加第三人:祁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祁连县八宝西路。法定代表人:闫林,系该局局长。原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追加第三人祁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诉讼请求已经得到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2元,减半收取计5941元,由原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冶 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菖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