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4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曹久余与刘汉武、赵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久余,刘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423号之二申请人:曹久余,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刘汉武,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1423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汉武机动车(以15万元为限),期限一年;二、冻结申请人曹久余银行存款4.5万元,期限一年。2017年5月23日,曹久余与刘汉武达成调解协议,本院(2017)皖1802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生效。现曹久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4.5万元担保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曹久余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