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明公瑾与王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公瑾,王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600号原告明公瑾,男,1970年3月4日生,黎族,户籍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罗军,男,1962年9月11日生,布依族,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街道索岭社区推荐公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锟,男,1970年10月25日生,黎族,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明公瑾诉被告王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明公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明公瑾负担。审判员 王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