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煜琳诉被告王振玲、李梅、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煜琳,王振玲,李梅,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425号原告:张煜琳,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玲,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梅,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兵,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张煜琳诉被告王振玲、李梅、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煜琳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煜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煜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煜琳负担。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