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凤琴与被执行人交城县日月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琴,交城县日月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琴,女,1984年12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县日月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交城县,法定代表人米政峰。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112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分批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5000元。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岳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