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松、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松,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克山二街5号314房。法定代表人:欧阳志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叶,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东,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李松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李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松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上诉人李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卫红审判员 汤 琼审判员 汪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芷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