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林宏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天津华林宏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与旌湖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范军。被执行人:天津华林宏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24B。法定代表人王金禄,总经理。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天津华林宏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70324.00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华林宏天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