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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路西段政府第二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牟国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力鑫,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东权,男,1964年3月24日生,朝鲜族,上诉人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徐瑞国,男,1944年3月29日生,汉族,北京学伟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焕,女,1957年11月9日生,赫哲族,退休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系单位推荐。上诉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学伟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一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东权、关力鑫与被上诉人学伟商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69号民事判决。发回抚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费4300元退还给上诉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刘 莹审判员 高明峰审判员 姜广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