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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郑军、罗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罗志云,聂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76号之一申请人:郑军,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罗志云,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聂娇娇,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军诉被申请人罗志云、聂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赣0104民初576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罗志云、聂娇娇银行存款19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郑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军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罗志云银行存款19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斯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游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