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帅亭羽与徐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亭羽,徐薇,徐达,徐承之,胡佩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155号原告:帅亭羽,女,汉族,1979年12月4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泠,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徐薇,女,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住江苏省苏州。第三人:徐达,男,汉族,1996年12月4日,住上海市长宁区。第三人:徐承之,男,汉族,1933年3月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第三人:胡佩丽,女,汉族,1941年8月29日生,住江苏省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亭羽诉被告徐薇,第三人徐达、徐承之、胡佩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亭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帅亭羽负担。审判员 陈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 平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