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凤梅、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梅,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朱凤梅,女,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西9巷1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凤梅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