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478号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法定代表人徐惠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解家疃村。法定代表人马林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翔公司)与被告河北敬业钢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洲翔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洲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洲翔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30元,由洲翔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包维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