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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森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森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032号原告:安徽森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774840。法定代表人:张秀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煤化工大道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8826X2。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森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森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森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