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天承化工厂与石湖沟小学硼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天承化工厂,石湖沟小学硼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866号原告:宽甸天承化工厂,住所地石湖沟乡石湖沟村三组。投资人:孙秀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双,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宽甸天承化工厂财务总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石湖沟小学硼粉厂,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石湖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叔霞,该厂厂长。原告宽甸天承化工厂与被告石湖沟小学硼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宽甸天承化工厂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天承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