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艳春、吕海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春,吕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春,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被执行人吕海波,男,1979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李艳春与吕海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11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海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艳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