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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永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永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77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顺,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永顺追偿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静大伟人民陪审员孙玉华人民陪审员冯恩珍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隋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