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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密山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黑龙江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林祥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聪,密山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黑龙江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密山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执13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