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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许建明,肖定志,李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异6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号巨成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许建明,总经理。被申请人:许建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申请人:肖定志,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申请人:李德仁,男,193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上导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申请追加际上导航公司股东许建明、肖定志、李德仁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XX称,其与际上导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339号仲裁裁决书后,际上导航公司未自动履行其义务。其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际上导航公司银行帐户上无现金可执行,而公司股东许建明、肖定志、李德仁出资不到位,实际出资均为0元,故申请追加公司股东许建明、肖定志、李德仁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XX与际上导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339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一、际上导航公司向XX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拖欠的工资33186.06元;二、际上导航公司向XX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拖欠的报销款519.95元;三、际上导航公司向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裁决书生效后,际上导航公司未自动履行其义务。2016年9月13日,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以(2016)鄂0192执938号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际上导航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修正案显示:际上导航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李德仁、肖定志、许建明三人。股东许建明认缴出资2499.75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0元;股东肖定志认缴出资1818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0元;股东李德仁认缴出资227.25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际上导航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未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许建明、肖定志、李德仁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因此,对XX申请追加际上导航公司股东许建明、肖定志、李德仁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许建明、肖定志、李德仁为本院(2016)鄂0192执93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许建明在尚未缴纳出资2499.7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鄂0192执938号执行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责任。三、被申请人肖定志在尚未缴纳出资181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鄂0192执938号执行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责任。四、被申请人李德仁在尚未缴纳出资227.2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武汉际上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鄂0192执938号执行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邱 敏审判员 吴新莉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