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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梁中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中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终496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中艳,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2016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中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中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梁中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中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庆松审判员  张世海审判员  付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