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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203陈耀、孟庆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孟庆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初3203号被告:陈耀。委托代理人:张娟,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祝。原告陈耀与被告孟庆祝追偿权纠纷一案,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庆祝归还原告陈耀偿还款20.8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原告陈耀作为案号(2016)苏0922民初6033号案件的担保人,代为被告孟庆祝偿还给高军���人民币20.8万元,因此现向被告孟庆祝追偿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孟庆祝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孟庆祝向高军华借款20万元,借期六个月,原告陈耀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还款,高军华要求原告陈耀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代为偿还本息共计20.8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判决书、高军华收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陈耀要求被告孟庆祝归还20.8万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耀代为偿还被告孟庆祝借款后,被告孟庆祝未及时向原告陈耀归还借款,给原告陈耀造成��利息损失。原告陈耀诉称该笔还款是从其他人手中按照月息2分所借,因此要求被告孟庆祝亦按照月息2分偿还利息,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孟庆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耀偿还208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承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孟庆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仇 惠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