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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顾世重与张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世重,张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顾世重,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志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顾世重与被执行人张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顾世重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执行,理由是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