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顾世重与张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世重,张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顾世重,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志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顾世重与被执行人张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顾世重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执行,理由是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