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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应剑锋、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剑锋,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2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剑锋,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鹏,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368号创桥春天小区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63374510R。法定代表人:黄丽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会,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应剑锋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应剑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鹏,被上诉人创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涉案盖有“江西省创富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印章的《班组劳务协议》及《收条》落款处均有杨军的签名,一审法院未追加杨军参加本案诉讼属漏列当事人,并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华审 判 员  张美燕代理审判员  骆 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万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