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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金富与杨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富,杨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921号原告:余金富,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槽元乡偏桥村6组。被告:杨荣,男,约40岁,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六华镇仓田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富与被告杨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金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金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余金富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