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许治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76号许治恩:你为原审被告人许治恩、宝卫顺运输毒品一案,对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66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两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4年2月26日,许治恩、宝卫顺驾驶藏有毒品海洛因7764.22克的汽车,从临沧市南伞镇出发,准备将毒品运往昆明市。23时5分,当二人驾车途经祥临二级公路漫湾镇嘎止村路段118公路处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立案材料及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检查笔录、毒品称量取样记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通讯记录、云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申诉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公安人员当场从你二人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且你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要求撤销原判,再审改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