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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旭东与陈国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东,陈国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914号之一原告:周旭东,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陈国裕,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告周旭东与被告陈国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周旭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旭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旭东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钱扬胜代理审判员  李韦华人民陪审员  魏明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萧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