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乃亮肖像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世纪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贾乃亮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世纪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39号。法定代表人:韩文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乃亮,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世纪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缘公司)与被上诉人贾乃亮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60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世纪缘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贾乃亮对世纪缘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贾乃亮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要求判令世纪缘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贾乃亮提交的公证书、《证明》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世纪缘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东世纪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马志星审判员 崔永明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仲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