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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6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682号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华,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田庄镇工业园区丁田路北。委托代理人张长玉,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山东华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镇煤化工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