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铭与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铭,张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884号原告唐铭,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沛祥,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华,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铭诉被告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铭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铭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