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张树萍、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树萍,女,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水街道玫瑰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70124061153684T。法定代表人:魏元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树萍申请执行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万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1415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61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415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6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124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言波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汝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