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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挺与罗伟森、钟爱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挺,罗伟森,钟爱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921号原告:李挺,男,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广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浩,广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伟森,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被告:钟爱军,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原告李挺诉被告罗伟森、钟爱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被告钟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伟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伟森支付原告勾机作业费80000元及至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6%年利率从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26.6元);2、判令被告钟爱军对上述债务在5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后,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罗伟森支付原告勾机作业费30000元及按6%年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罗伟森于2015年口头约定,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1月9日止,由原告使用自己的勾机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荷花世界保利花园中韵花园项目进行挖土作业,被告罗伟森需向原告按每月21000元的价格支付费用给原告,不足一个月的,按700元/日计算费用。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工作义务,被告罗伟森需向原告支付费用共计205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25000元,尚欠80000元未支付。后被告罗伟森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被告钟爱军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两被告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且从2016年10月15日起,按照每个月5000元的方式支付剩余欠款,全部款项在2017年5月30日内还清。但时至今日,两被告始终没有按保证书承诺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被告罗伟森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钟爱军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向原告在担保范围内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对其诉讼须撤回。被告钟爱军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保证书是原件,能够反映原告自带勾机为被告罗伟森挖土方,罗伟森确认欠原告勾机费用80000元并承诺分期分批支付给原告。被告钟爱军为罗伟森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提供了担保,并在担保人栏签名的案件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请的全部事实。另查明,被告钟爱军已于2017年7月3日向原告履行给付了50000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从被告罗伟森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内容表明原告李挺与被告罗伟森双方存在事实的承揽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罗伟森确认要给付原告工作报酬,并作出分期分批支付的承诺,到期后却未有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罗伟森支付余下的工作报酬款项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钟爱军的起诉以及减少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罗伟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伟森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挺支付勾机作业费3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2366元,由被告罗伟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