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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兵与李留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兵,李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吴兵,男,1987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李留兵,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住伊川县。申请执行人吴兵与被执行人李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留兵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