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恢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刘明容与陆清美胡云强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容,綦江县綦联齿轮厂,胡云强,陆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明容,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綦江县綦联齿轮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胡云强,男,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陆清美,女,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明容与被执行人陆清美、胡云强、綦江县綦联齿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5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6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陆清美的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不能实现本案债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恢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