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小燕与骆强、丁远志、骆永福、徐成宇民间借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燕,骆强,丁远志,骆永福,徐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燕,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城关镇淮河东路200号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42127197610090021。被执行人:骆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城关镇陶子河西路元通阳光花园5幢3单元505室,身份证号34122519861001667X。被执行人:丁远志,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城关镇运河路61号16户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41225197808107214。被执行人:骆永福,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城关镇付西路10号,身份证号341225197812010132。被执行人:徐成宇,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719840424002X本院在执行张小燕与骆强、丁远志、骆永福、徐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末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丁远志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远志银行存款225000元。二、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成宇银行存款225000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