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珍伶与林毅、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珍伶,林毅,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12号原告:刘珍伶,女,1989年1月6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1212426。被告:林毅,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颖,女,198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伶诉被告林毅、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珍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毅、王颖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珍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颖、林毅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109号7栋1单元14楼1406号(房屋唯一号为2198115)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担保。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