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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839号申请执行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被执行人高XX。本院在执行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高XX买卖合同纠纷(2015)通民(商)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高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01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雪沉 更多数据: